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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遗孀死亡丧葬费标准
军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丧葬费根据[1986]政办字第115号、[1996]政联字第9号和民[1985]安35号规定,军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标准为兵团职以下干部是干部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丧葬费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一样,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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